據(jù)悉,2016年,因老宅拆遷,小杰與其父親張某、繼母吳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,約定由小杰占有50%房屋份額,父親和繼母則分別占有25%的份額。2020年6月底,張某以小杰監(jiān)護人的身份代小杰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。在小杰的十八歲生日前幾天,張某用登記信息的借口拿到小杰的出生證明、戶口簿等,將房子出售給房屋中介,拿到的錢重新購買了一處房產(chǎn),名字是繼母和張某的。
上海市金山區(qū)人民最終判決:原告小杰對案涉房產(chǎn)享有50%的份額,被告張某應當根據(jù)小杰的訴訟請求向其返還賣房款所得的50%,共計101.5萬元。
但張某并未旅行,小杰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最后在調解下,由張某一次性交付小杰19萬元,之后每個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費,在五年內付清款項。
網(wǎng)友表示年輕人有法律意識是好的,這兒子是親生的嗎?